在我國猥褻幼女罪判幾年
一、在我國猥褻幼女罪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爲人只有在“聚衆或者在公衆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時纔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對猥褻兒童罪進行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一般表現爲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爲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姦外,對於前四種行爲判斷行爲人主觀動機尤爲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爲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爲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着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爲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爲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爲普遍的行爲,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爲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爲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爲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爲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爲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爲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爲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在我國法院一般在處理猥褻幼女罪的時候,都是從重進行處罰的。在這一過程當中,家長和法院一定要辨別清楚行爲人對幼女造成了猥褻還是強姦,無論是猥褻還是強姦幼女都會對當事人的成長和心理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所以對行爲人的處罰需要加重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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