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過失爆炸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過失爆炸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爲。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於行爲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菸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爲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以不作爲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爲人的行爲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如果爆炸不是由於行爲人的過失行爲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
(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後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誌。
(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爲與嚴重後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必須是由於行爲人的過失爆炸行爲引起的。這是行爲人的行爲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爲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爲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爲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徵是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爲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後果,但行爲人對該結果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爲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1、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爆炸,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的,才能立案。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應立案。
2、過失爆炸罪是出於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3、過失爆炸行爲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定罪。
過失爆炸罪是行爲犯,只需行爲人施行了成心爆炸行爲,而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產業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違法。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爲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爲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爲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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