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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未遂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達到既遂,其社會危害性比預備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畢竟沒有達到既遂,所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犯罪未遂在有關部門的審判上理論上一般就是從情處置,但是需要自己積極學會接受的處置結果,但是因爲自己是未遂,所以處理的方式不會太嚴重,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具體的情況,但是需要對於自己行爲進行反思,今後減少自己的過激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