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司法瀆職型犯罪。該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構成犯罪。那從法律角度來看到話,究竟什麼是私放在押人員罪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而言,要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行爲人須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二)行爲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於貪贓受賄,有的是出於包庇同夥,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行爲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爲。
本罪的一般行爲表現是行爲人具有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審等便利條件,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的行爲。
(四)行爲人的行爲觸犯了國家監管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400條第1款)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僞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爲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私放在押人員罪侵犯了國家的監管制度,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在您不慎涉及此罪時,一定要予以慎重對待。具體什麼是私放在押人員罪,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上文中,小編同時爲大家帶來了此罪立案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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