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區別是什麼?
一、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爲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爲,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爲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二、強迫賣淫怎麼判刑
《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強迫賣淫的從重情節應作如下理解: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組織他人賣淫,賣淫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多名婦女賣淫等情況。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正處在成長髮育時期,強迫她們從事賣淫活動,對其生理髮育和身心健康無疑是極大的摧殘。因此,法律上必須給予不滿十四周歲的以特殊保護。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強迫多人賣淫”可以是一次強迫多人賣淫,也可以是多次強迫不同的對象賣淫,總人數超過三人。“多次”是指犯罪行爲反覆、多次強迫一、兩個特定對象賣淫,其犯罪對象不是多人,但就其行爲性質並不比強迫多人賣淫的犯罪行爲輕。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是指犯罪分子對不服從其意志賣淫的婦女,先行強姦,迫使其賣淫的行爲。也就是以此爲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爲。如果強姦行爲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爲之間沒有聯繫,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並罰。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重傷”主要是指《刑法》第九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他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害人親屬死亡等後果。
對於組織賣淫罪與強制賣淫罪的主觀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異,組織賣淫罪一般可以並不涉及到強制的情況,但涉及到強制賣淫行爲的,就構成了嚴重的違法情況,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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