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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爲。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該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

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制定的規定中可以知道,一般個人在有非法放貸行爲的時候,此時要求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50萬元以上的纔會被認定構成此罪。但如果是單位有非法放貸行爲的話,此時的數額要求是在100萬元以上。

標籤:非法 立案 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