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資詐騙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對集資詐騙的處理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近幾年來,人們可以發現集資詐騙類的一些經濟犯罪案件概率在逐漸增加,而且基本上一起集資詐騙案會涉及到很多人員多,並且涉及到的金額也比較大,那麼造成的損失也非常大。最主要的是,這樣的損失無法挽回,因此在處理上一定要嚴格執行。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如果以非法佔有目的,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資金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爲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對集資詐騙的處理方式非常嚴格,也非常謹慎,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法律一定會將其繩之於法。因此,在這裏365律師強烈建議一定不要涉及到集資詐騙,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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