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這兩個名詞都帶有“非法”,由此見得這是不正規的兩種操作。那既然把這兩個名詞拿來做比較進行區分,說明二者是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造成很多人對它們的概念還是模糊會經常弄混的,因此,我們來捋順一下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區別到底是什麼。
1、侵犯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爲資金,又可以表現爲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衆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爲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爲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爲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爲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爲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爲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者都是屬於金融詐騙的犯罪行爲,只是在上述三個角度來說有所區別。以詐騙的手段向社會羣衆募集資金觸犯刑法,是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被一時的利益矇蔽雙眼而做出違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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