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犯和主犯處罰一樣的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犯和主犯處罰一樣的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犯和主犯的處罰是不一樣的,主犯的處罰要比從犯的處罰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要哪些證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要的證據: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被他人用於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證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要的證據是非法獲取公民信息(姓名;電話號碼;家庭住址;通訊記錄等)的記錄,如交易記錄和短信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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