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罪入刑標準是什麼?
一、多次盜竊罪入刑標準是什麼?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爲“攜帶凶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爲“扒竊”。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哪些情況下盜竊不構成犯罪?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爲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爲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爲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盜竊犯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犯罪類型,刑法中對多次盜竊的認定是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多次盜竊的數額算在一起,構成盜竊總數額,法院判刑主要看盜竊數額及情節程度。對於多次盜竊的,屬於累犯,處罰一般都比較重,不會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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