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量刑的?
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量刑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罰有哪些
1、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構成。
3、主體爲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爲過失,侵害的客體爲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公私財產利益,客觀方面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爲;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四、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一)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的界限
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爲,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投毒罪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投毒罪表現爲行爲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而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爲過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投放危險物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於過失投放的,只要一旦造在重大的損失,那麼必定就會接受相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讓受害者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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