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借貸和非法集資的界線是怎樣的?
通過對比的方法,能更好的的理解刑事法律對各項罪責的規定。當公司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時,經營者可能會向其他主體借貸,有些股東會抓住機會,實施非法集資行爲。故而對於投資者來說,爲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需要熟知正常借貸和非法集資的界線。
一、非法集資及其後果
1、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衆(較爲廣泛的羣體)吸收存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週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爲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間所謂的“標會”採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爲誘餌勸說、誘惑熟人集資,以達到非法佔有爲目的。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徵: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爲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2、非法集資的後果
行政法律後果
(1)調查、取締
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爲,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
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
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爲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刑事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二、什麼是正常民間借貸?
而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即兩者之間又什麼區別,瞭解相關信息最好的辦法就是從定義上理解,正常的借貸和非法集資的行爲,當事人都會許諾投資者一定的財產收益,但是非法集資是沒有得到國家機關的允許所施行的行爲,而正常借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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