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建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兩種行爲方式的認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於“違反國家規定”,前者的範圍更爲寬泛。如前所述,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但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特定領域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有專門規定。此外,違反部門規章等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也可以認定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信息來源的不同,此種行爲又可以區分爲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和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需要依據有關規定,準確判斷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不能僅以是否經權利人同意作爲判斷標準。例如,爲了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的,雖未經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許可,但屬於合法提供。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對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範圍問題。“竊取”是指採用祕密的或者不爲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爲。“其他方法”,是指“竊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過收買、欺騙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際上,竊取也是非法獲取的方式之一。關於“其他方法”是否必須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質,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詐騙、脅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而不包括購買、接受贈與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贊同從行爲人獲取行爲的本質屬性角度加以判斷,而不論獲取行爲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只要行爲人沒有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而獲取相關個人信息的,即可以認定系“非法獲取。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涉及到自己的身份信息的情況,我們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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