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怎麼判刑?
一、構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怎麼判刑?
1、構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判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構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爲,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裏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範圍內或責任範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負有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者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職責。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維護社會安定是司法職員的職責之一,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的行爲無疑是有可能會引起社會恐慌的,故此我國法律直接規定了,任何人都不得實施阻礙解救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爲,否則阻礙者有可能會被按照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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