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什麼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144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身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有毒、有害的食品要區別於過期食品,關鍵是構成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產、銷售的過程中就已經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對於全體民衆來說,食品健康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爲毫無底線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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