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祕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祕密等。另外,祕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
二、間諜器材的認定標準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爲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間諜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侵害商業祕密同時將會給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失,尤其是祕密聯絡、截密電子設備等流入社會將給社會秩序和國家全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予以特別管理的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是用來祕密偵聽、拍攝偵查對象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餘如空髮式收發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祕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3)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的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其間諜器材的認定標準來進行合法的判決,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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