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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條件有哪些

一、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爲。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爲。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爲。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爲和犯罪行爲。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爲。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爲人誤認爲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爲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爲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爲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爲,不是正當防衛;

(1)防衛挑撥。是指行爲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爲。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爲。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爲。

(3)爲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二、特殊防衛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特殊防衛也可稱爲無限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上也對正義和非法制定了相關的定義,正當防衛就是對不法分子傷害自己的時候所採取的行爲,所以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超過使用範圍明顯的就要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