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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條競合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在我國法條競合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小編相信,像是所謂的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犯罪這都特別容易讓普通的民衆覺得頭昏腦脹,其實過去小編在平常的普法知識當中也給大家介紹過關於這些比較專業的法律概念的詳細知識。最近可能也是有網友第一次接觸到了關於法條競合的犯罪行爲,所以說希望通過了解法條競合的特徵,對法條競合有進一步的認識。

一、在我國法條競合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一)一犯罪行爲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爲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爲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爲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爲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爲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爲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爲。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爲”指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爲,這一行爲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爲,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爲與取財行爲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爲。“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爲”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爲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爲。

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爲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爲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爲的複合性包括行爲的單一性,或行爲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爲的單純性。而且,只有四個基本構成要件都有彼此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時,纔可構成法條競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條競合犯。

二、法條競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63條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是基於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後者可以是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詐騙,即非法集資,後者可以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和第433條戰時造謠惑衆罪。二者的行爲都是戰時造謠惑衆,擾亂軍心,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可以包容後者。

(四)因犯罪對象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16條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破壞的對象是特殊財物,即交通工具,後者是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時間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24條的臨陣脫逃罪與第435條的逃離部隊罪的競合,主要因爲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數個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38條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第264條的盜竊罪的競合。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犯罪對象是特殊財物,即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後者是一般主體、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另需注意的是,法條競合犯不僅要求犯罪構成重合,而且要求實際的犯罪行爲必須同時符合重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如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有包容或交叉的關係,但如果行爲人僅以毆打的手段取得財物,並未實施傷害行爲,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故只是單純的搶劫罪,不是法條競合犯。這也正體現了法條競合犯是一種動態的犯罪形態,而非數法條的簡單競合。

大家可以看出,法條競合的特徵一共就是包括以上三種。首先法條競合所觸犯的罪名肯定是兩種以上的,但關鍵就在於這些犯罪行爲之間是有邏輯上的重疊關係的。比如說招搖撞騙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如果當事人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的話,就直接按照招搖詐騙罪來處理了。

標籤:競合 法條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