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票據承兌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 騙取票據承兌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騙取票據承兌罪的成立條件是構成要件成立,具體內容是:
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應該爲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爲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爲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爲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二、立案標準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 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騙取票據承兌的行爲,是屬於經濟犯罪中的一種形式,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票據承兌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票據承兌的金額大小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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