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如何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出賣他人血液的行爲,本法規定,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爲加強採供血機構和血源管理,保證血液質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我國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來建立我國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開展采供血業務,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所謂採血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爲,所謂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分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採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
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採供血機構纔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範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採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採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後,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根據我國的血液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衛生制度,非法賣血是屬於違法行爲。這樣很有可能會對我國的公衛造成一定的危害,也對民衆的健康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在我國獲得血液的唯一方式是通過紅十字會來進行捐贈。其他任何提供血液的方法都是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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