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訴訟有僞證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僞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於僞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僞造,毀滅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手段強迫指使他人作僞證,等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僞證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僞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刑法罪名精釋》中認爲: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不限於刑事訴訟,此罪中所幫助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少法律學者都有此感。
也就是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不僅存在於刑事僞證中,也存在於民事僞證中。
在平時遇到什麼小的糾紛需要打官司所需要用的訴訟法律都是民事方面的,但是即使是在民事的法庭上也是需要有證人作爲一種輔助性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實際情況的,但是有些證人在因爲某些情況而做出了虛假的證明必然也就需要被處罰,但是僞證罪只有在刑事上纔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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