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一般定什麼罪?
一、冒名頂替一般定什麼罪
包庇罪。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安機關偵辦期間,行爲人以各種原因頂替他人違法犯罪,妨害司法辦案,涉嫌包庇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2、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3、本罪與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爲,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爲構成包庇罪。《刑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爲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爲。
冒名頂替他人不一定就構成犯罪,若頂替的事情並不違法,那麼充其量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若是冒名頂替犯罪分子的話,則可能涉嫌構成包庇罪。《刑法》中規定,犯包庇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情節嚴重的話,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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