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判刑又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已被判刑又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爲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判刑後又發現新罪的肯定會數罪併罰的,但數罪併罰的刑期沒辦法籠統的進行回答,因爲有可能前一個罪名被判處的是拘役,後一個罪名被判處的是有期徒刑,關於數罪併罰的刑期問題,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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