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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依據是什麼

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依據是什麼

只有當事人的所作所爲已經構成了基本犯罪,在基本犯罪的基礎上才能再去深究對當事人的量刑和定罪問題的。而我們知道,所謂基本犯罪肯定是對社會具有非常嚴重的危害性的,另外刑法中對於基本犯罪有着非常明確的構成事實的規定。大家其實也可以來了解一下,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依據是什麼?

一、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依據是什麼?

犯罪事實的基本內容,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事實和具體情節。一般包括:

①行爲人的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實;

②行爲人實施犯罪行爲時的心理狀態,即故意或過 失的事實;

③實施犯罪行爲的各種情節,諸如時間、地點、 手段、過程等方面的事實;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即 犯罪行爲危害的客體和具體對象及其嚴重程度的事實, 行爲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⑤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緊急 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爲的事實。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實的重要內容;在過去犯罪中,行爲人常常 沒有明確的動機和目的。

犯罪事實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爲和犯罪結果。在刑事訴訟中,犯罪事實是證明對象的核 心內容,收集和運用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以及事 實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是辦案人員的首要任務。

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有關犯罪的各種情況的總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規範確定,犯罪事實在刑法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有關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幾個方面。犯罪事實是定罪量刑的基礎,沒有犯罪事實,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談不上量刑。

二、犯罪構成的分類

結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分爲如下幾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爲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基本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所謂修正的犯罪構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爲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別予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條至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條至29條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就是兩類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爲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爲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相對於危害嚴重或危害較輕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態。例如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對於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規定,就是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三)敘述的犯罪構成與空白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法律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情況爲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敘述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犯罪構成的要件予以詳細或簡單敘述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詳細敘述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就是敘述的犯罪構成。又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簡單敘述了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也是敘述的犯罪構成。

(四)簡單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爲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簡單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就是一例。本條規定的是一個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利,一種行爲--致人死亡,一種罪過形式--過失。

所謂複雜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並非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詳言之,這種犯罪構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種不是單一的,或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是單一的。即是一個犯罪侵犯兩種客體或者一個犯罪具有兩種行爲的複雜狀況。

由此可見,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種的,實際上核心就是判斷當事人在實施該過程的時候的動機和目的,當然具體也要考慮到整個犯罪行爲的過程,對象和造成的結果等。可是構成基本犯罪,某些情況下也是比較複雜的一個課體,比如說防衛過當也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防衛過當的這種犯罪就是比較特殊的。

標籤:犯罪構成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