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投敵叛變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投敵叛變罪客觀要件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爲。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至敵人、背叛國家。行爲的具體表現: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
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
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爲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
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後投至敵人。
投敵的目的是爲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爲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爲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至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其他構成要件
抗戰時投敵的八路軍最高將領邢仁甫,解放後被處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爲,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爲人被捕、被俘而未投至敵人的,不構成本罪。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爲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後,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併罰。
投敵叛變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投敵叛變的行爲,並且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活動。它表現在投奔敵營,或者是在被俘虜的時候投至敵方,這是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的行爲。因此一旦發現是會嚴厲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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