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但沒打人是否尋釁滋事罪?
一、參與但沒打人是否尋釁滋事罪?
1、參與但沒打人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是因爲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派出所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快感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尋釁滋事行爲人勒索的動機是爲了滿足精神上的快感,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接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爲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採取隱祕的方法,持着不願讓人覺察的態度。
(四)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快感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爲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爲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搶劫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隨意毆打他人是常見的尋釁滋事罪的一種類型,但者並不意味着沒有實施打人的行爲就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具體公民的違法行爲是否觸犯了刑事法律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判斷,一旦構成了此項罪名,受到的最低刑事處罰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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