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認定標準2021年都有哪些內容?
非法集資是非法獲得他人錢財,或騙取他人錢財,進行揮霍、沒有產生實際價值、逃逸等現象的犯罪活動。我國對這類案件有着較爲嚴厲的判定標準,一旦發現此類案件辦案機關都會嚴懲犯罪嫌疑人。下面小編就非法集資認定標準都有哪些內容這一問題爲大家解答。
一、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資新的政策和條例
我國出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辦理的法律規定,而該規定包括非法集資處理的規定,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非法集資、傳銷以及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綜合認定涉案人員人數和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衆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二、怎樣認定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單位都是理由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進行金融類的投資。故意的爲自己和單位吸取他人資產。這嚴重地破壞了社會治安和我國的誠信體制建設,對本該公平的金融市場帶來不小的打擊,希望大家小心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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