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違法罪名確定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合理嗎?
一、興奮劑違法罪名確定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合理嗎?
興奮劑違法罪名確定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合理的。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用於規制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助推性、教唆性興奮劑違規行爲,一旦觸犯相關行爲的,將被認定構成違法的行爲,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二、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
該罪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教練員、隊醫及其他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明知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相關人員,而非針對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運動員本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爲,由於其社會危害性小於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爲,不作爲犯罪處理,但仍然是違法行爲,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體育組織的規定予以處罰。當然,如果運動員參與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首先,行爲人以教唆、引誘、欺騙等方式促使運動員使用的藥品或物質,應當屬於國家管制的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否則不構成本罪。其次,運動員被行爲人教唆、引誘、欺騙後使用興奮劑,參加的賽事應當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再次,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還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至於被引誘、教唆、欺騙的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後,是否取得預期成績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入刑並確定新罪名,爲依法嚴厲打擊涉及興奮劑的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爲打造一個公平良好的運動氛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關鍵性作用,同時也爲從源頭上解決興奮劑問題提供了必要基礎條件和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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