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因爲職務上的便利,有些人是有權利對公司或者國家的相關財產進行調配的。嚴格的來說,這些公共財產在使用的時候本身是需要有各種各樣的制度進行監督的,可是也因爲職位賦予當事人的某些特殊權利,將公款進行挪用歸個人所使用的這種案例也越來越多。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
三個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即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爲人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爲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二、哪些行爲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具體來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爲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爲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爲構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爲。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爲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爲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爲人挪用公款後,爲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爲屬於挪歸公用。這裏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爲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爲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裏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一定期限沒有歸還的這種行爲,如果在三個月之內,當事人可以將挪用的公款儘快的進行填補的話,單位內部可以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處罰,按時歸還公款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對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個人的誠信度上都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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