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機上放火要關多少年?
一、在飛機上放火要關多少年?
在飛機上縱火要判多少年是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具體的情況如下: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過失犯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批捕條件是什麼?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爲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爲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三、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爲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爲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爲人實施放火行爲,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爲。放火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達就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
以作爲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財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爲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爲的實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爲就被視爲實行終了。
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爲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其特點,一是行爲人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二是根據主客觀條件,行爲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三是行爲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爲義務的薄實。從義務的來源看,一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如油區防火員就負有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三是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所引起的義務,如行爲人隨手把菸頭丟在窗簾上,引起窗簾着火,行爲人就負有撲滅窗簾着火燃燒的義務。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爲人的特定義務,主要是後兩種情況。
有些放火案件,從表面上看,是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價值較小的財物,實際上是以衣服、傢俱、農具等作爲引火物,意圖通過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財物的燃燒。這種情況應以放火罪論處。因此,在認定放火罪時,要注意發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爲的侵害對象的區分。
放火行爲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爲,但從放火焚燒的對象、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爲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爲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就此來看飛機縱火的行爲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也侵犯了公共的安全,如果造成嚴重的後,那麼必定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的刑期時間一般在判決時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確定,如是才能讓犯罪爲自己的行爲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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