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程序執行都有哪些?
我國在處理違法犯罪時,會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對那些對社會和公民傷害不大,且有積極悔過的表現的罪犯,進檢察院法院同時受理,認爲犯罪這應該從寬處理的會給與緩刑的判決。下面小編就判緩刑的程序執行都有哪些,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緩刑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來判決的刑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第二是該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該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要綜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認定。
二、緩刑結束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爲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因爲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爲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犯罪者在緩刑期間如沒有新的犯罪,悔罪態度良好。原有的刑期就可以進行撤銷。但緩刑的判罰國家也是有規定的,一是犯罪者無較大的社會危害,再有就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人才使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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