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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後是否繼續審理?

刑事訴訟迴避後是否繼續審理?

一、刑事訴訟迴避後是否繼續審理?

迴避後繼續進行,另行組成合庭,原進行的程序無效,重新審理。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做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分爲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除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外,參與案件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符合迴避情節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員,證人不適用迴避。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爲其本身就是有一定的傾向性,法律並不要求他們需要公證,因此也不需要回避。

二、刑事訴訟迴避的種類有什麼?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爲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監督。

處理刑事案件時,迴避之後需要繼續審理此案件,刑事訴訟迴避的種類有三個,分別是自行迴避,申請回避以及指令迴避,在刑事案件中適用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避免產生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