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監視居住不來怎麼辦?
一、解除監視居住不來怎麼辦?
解除監視居住不來將會直接的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是採取其他的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啓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爲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爲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監視居住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從適用條件方面來看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處理,其次就是如果說監視居住的期限已經到期的,那麼就需要變更強制性措施,或者是解除了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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