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一、刑拘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採取的,其期限爲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刑事拘留也有着十分嚴格的法定條件,在處理刑事拘留的時候,首先要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之後再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有着法定的程序和期限,這也是爲了保障犯罪行爲人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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