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累犯可以保外就醫嗎
行爲人再次犯罪的,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則就構成累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僅要對累犯從重處罰,同時還不能宣告緩刑和假釋。那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
累犯制度的產生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出現爲前提條件,並且其內容一定程度上受重新犯罪態勢變化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就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請。
首先,從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以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和變化爲現實條件的。
二、累犯是否有其他的監外服刑刑罰
累犯與初犯相比,其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並無不同,因而從社會危害性上無從說明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罰後,國家和社會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惡向善,然而竟然違背了社會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說明累犯者較初犯者具有更強的人身危險性,基於特別預防的原理,自然規定較嚴重的法律後果。
累犯不可以判緩刑。
四法域之間相互承認彼此刑事判決效力的必要性
這一問題的解決,首先涉及到各法域之間是否相互承認彼此的刑事判決效力的問題,其次,還涉及到如何適用累犯規定、如何認定其前科等技術性問題。
我國四法域之間,是否有必要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問題呢?筆者認爲,四法域之間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是保護兩岸四地人民的利益、開展刑事合作與協助的需要。四法域之間互相承認彼此的刑事判決,也是平等原則的要求。四法域的民衆都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公民,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而如果不承認彼此判決的效力,則違背了平等原則。例如,中國大陸公民因前罪被大陸法院判爲有罪,刑罰執行完畢後,又在中國大陸犯罪,符合累犯條件的,就可認定爲累犯,對後罪從重處罰;而另一大陸公民在香港犯罪被香港法院判爲有罪,刑罰執行完畢回到大陸後又犯罪的,如果因爲大陸法院並不承認香港法院刑事判決的效力,就不構成累犯。前後兩種類似的情況,卻由於相互之間刑事判決效力的一律不承認,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顯然有違平等原則。這一問題在張子強案件上暴露無疑。綜上,筆者認爲,四法域之間有必要互相承認彼此刑事判決的效力。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可以瞭解到,累犯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獲得保外就醫的,但此時機會不太大。若你對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的問題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由專業律師來幫助申請保外就醫,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會大一些。
-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
-
被拘留十天可以探視嗎?
一、被拘留十天可以探視嗎?根據法律規定拘留10天可以探視,行政拘留期間,家屬是可以探望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的,辦案單位可以要求不允許家屬探視,委託律師除外。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一些不配合公務執行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公民做出的處罰措施,他的...
-
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有何種標準?
一、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有何種標準?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
-
詐騙罪怎麼能立案
一、詐騙罪怎麼能立案詐騙金額達3000元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將其作爲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