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濫用職權的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爲,必須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3、主體方面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
至於行爲人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爲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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