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10年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上述量刑標準來進行認定。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爲,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爲。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爲。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爲。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爲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僞裝器材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所規定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的盜竊、搶奪行爲爲將侵害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看,實施本罪的行爲人都企圖實際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因此其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目的,屬於直接故意犯罪。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發現行爲人存在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爲,此時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及時的立案偵查的,並且如果是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之後,認爲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此時當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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