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如何計算拘留時間
一、根據規定如何計算拘留時間
1、刑事拘留是以日爲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爲止。刑事拘留的時間爲14到37天。
具體計算方法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准決定。
3、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要滿足哪些條件
1、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是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但是刑事拘留是由時間限制的,最長時不能超過37天,因此公安機關需要在此期間以內找出相關的證據來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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