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怎樣計算?
緩刑考驗期怎樣計算?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認爲,罪犯被判處拘留、監禁三年被認爲是能夠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一段時間根據犯罪情況,懺悔,懺悔,沒有法定撤銷緩刑期間情況,處罰執行系統,原句不再執行。我國《刑法》規定,試用期從認定之日起計算。判決被確認的日期,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上訴、抗訴後二審維持原判的,自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偵查,在判決前羈押的日期不得抵減試用期內。
經一審判決緩期執行的罪犯仍在羈押的,可以將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住或者取保候審,然後依法交付執行。看守所的考驗期限,從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不滿兩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爲五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自原判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留考驗期限爲一年以上兩個月以下。
試用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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