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從犯怎麼判
1、尋釁滋事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爲,比如無故毆打他人,在一些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製造事端、強行索要或任意地損壞公私財物、無故謾罵、威脅、攔截他人等等達到犯罪的程度,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2、很多時候尋釁滋事行爲不是單一的個體,而是結夥犯罪。這就出現了尋釁滋事犯罪的主犯和從犯。很顯然起主要作用、處於指揮地位的是主犯,而在共同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處於從屬地位或次要的地位的就是從犯,這裏的次要地位是指在主觀上他不是共同犯罪犯意的發起人,只是隨聲附和或者公僅僅表示贊同,
3、客觀上在實施整個的過程中表現得不是很積極,參與的也不是很多,在整個犯罪羣體中行爲表現強度不夠強,無論從犯罪實施以及犯罪結果來看,所起的作用都不大或遠遠小於主犯,有些時候甚至對犯罪的結果幾乎沒有發揮到任何作用,這種共犯雖然有實施構成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爲,比如在犯罪行爲實施之前爲共同的犯罪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創造共同犯罪的某種條件,也或者只是把門望風、打探傳遞消息等助力犯罪的實施和完成,助力犯罪結果的發生,但其實只是在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這類犯罪分子更切的說應該被稱爲幫助犯。
4、那麼如何處罰就涉及我國刑法中的個別化原則,也就是要區分主犯與從犯,對他們的處罰也有很大的不同。主犯的尋釁滋事行爲會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尋釁滋事頻次、強拿硬要佔有或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傷害的後果,可能會獲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更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爲比如糾集他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爲、頻次達到3次或以上、損害後果嚴重等等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爲,那麼量刑的起點就會加重到有期徒刑六年。
5、相對於主犯,我國刑法對於從犯有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定,當然這要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節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性質等諸多方面綜合考慮加以確定。畢竟其社會危害性小,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有限,因此,相對於主犯來說給予從犯相對較輕的刑事責任應也附合我國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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