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是在什麼時間段交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是在什麼時間段交?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一般要選擇在案件基本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偵查機關尚未決定提請批准逮捕之前提交。一般刑事案件,刑拘期限是七天,因此在刑拘後的第三、四天就可以向偵查機關 提出來。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刑拘期限爲三十日的,律師可以在刑拘後的第二十五天 的這個時點提出來。如果是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刑拘期限爲十四天,可以在刑拘後的第六至七天提出來。對於暫時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之後及時申請。
瞭解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要理由: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 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 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6.屬於預備犯、中止犯;
7.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8.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9.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10.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11.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1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爲和解系自願、 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13.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 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14.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是除“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 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外。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間的選擇是極爲重要的,因爲它直接影響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因此,一般要選在案件偵查基本都完成了之後才能提出,但必須要在偵查機關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之前提交,例如普通的刑事拘留案件7天爲期,拘留三天後就可以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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