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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報安全事故罪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不報安全事故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不報安全事故罪怎麼量刑處罰?

1、刑事不報安全事故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僞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僞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二、不報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不報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包括主體不同、客體不同、發生的前提不同、客觀表現不同。

1、主體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後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

3、發生的前提不同

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

4、客觀表現不同

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需要依法判斷是否需要將事故進行上報。若是應該上報但是卻沒有履行上報職責,可能貽誤事故搶救。此種情形下若是法院審理案件後,若是認定不報安全事故的行爲造成的後果嚴重,則不報安全事故者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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