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與緩刑有什麼不同之處
一、管制與緩刑有什麼不同之處
(一)從法律屬性上比較
雖然管制是開放性刑種,並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於它沒有緩衝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後,必須立即交付執行,並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二)從技術層面上比較
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 行 、示 威自由的權利”。其餘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三)從適用後果上比較
《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衆宣佈解除管制。”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判管制?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與其他刑罰種類最大的區別就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其自由仍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被判處管制後不能外出經商,不可遷居他處,並且不可擔任領導職務等。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罪行一般都是性質較輕的,社會危害性小的,人身危害性小的罪行。管制是適用於罪行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的刑罰,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可以進行勞動,勞動單位不得以在管制期間爲由不支付或部分支付工資,即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勞動中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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