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法律沒有作出限制規定,大多情況之下會盡快的安排開庭。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爲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爲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複雜程度而定,接到起訴書副本後10天就開庭了。
三、刑事案件開庭前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二)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三)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四)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五)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在當代的社會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必然是需要嚴格的來進行把握的,而人民法院在對於案件審理之後需要儘快的作出相關的宣判,所以很多人是比較着急,想要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是存在着犯罪行爲,但實際上關於多久開庭沒有性質方面的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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