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非法採礦罪如何區分
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爲。
本罪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非法採礦罪的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兩罪與非法採礦罪的區別之一在於發生的領域有所不同,非法採礦罪主要發生在礦產資源的蘊藏地,並非只有礦區纔有犯非法採礦罪的可能,行爲發生的地點要依附於礦產資源所在地(下文的案例就是發生在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地區)。
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僅可以在“礦區”發生,而且可以在生產作業的其他領域都有發生的可能。
兩罪與非法採礦罪的區別之二在於兩罪的構成與否與是否具有采礦許可證沒有關係,且犯罪客體不同。
而非法採礦罪要求行爲人具有“無證開採”和“超範圍開採”的行爲。
其採礦的行爲構成犯罪與否與行爲人的採礦行爲是否符合我國的礦產資源開採的管理制度有關。
非法採礦罪本質上是對於破壞礦產資源行政許可制度的行爲的刑法規制,而前面兩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
雖然非法採礦罪與前面兩罪存在一定的區別,但在實踐中由於非法採礦行爲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前面兩罪往往與非法採礦罪相伴而生,在非法採礦行爲構成犯罪同時又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之時,按照《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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