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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律師在偵查期間有哪些權利

一、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律師在偵查期間有哪些權利?

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律師在偵查期間有哪些權利

沒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定罪,律師在偵查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爲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1、律師的執業證。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

3、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辯護律師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

(二)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其接受委託的情況;

(三)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四)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爲辯護律師保密;

(五)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案件當中的辯護律師在各個階段擁有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比如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沒有閱卷權,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後,纔可以查閱摘抄或者複製跟案件有關的卷宗材料。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辦案部門羈押,律師要先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