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條件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條件
(一)客體方面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監管制度。
(二)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
“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的途中。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獄外作業場所等。
在押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正處在偵查、起訴階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經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這裏“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脫逃或者多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以及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繼續危害社會,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監押在押人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爲人應當預見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主觀方面: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中司法工作人員對在押人員脫離關押的後果持不希望和反對其發生的心理態度,主要是由於司法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導致的。私放在押人員罪中司法工作人員對在押人員脫離關押的後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
實踐中,對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本罪定罪處罰。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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