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精神病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拘留精神病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司法機關對於認爲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託鑑定機關鑑定。鑑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報告人,要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的問題在生活中需要自己注意其中的細節,否則有關部門的處罰可能就會觸犯有關的規定,不僅自己的行爲實施,沒有效果,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益損失出現較大的難題,畢竟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的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一旦自己的判罰出現偏差就會導致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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