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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人,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分析,比如引誘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或者多次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諸如此類的情節都會適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