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方式有幾種
我國刑罰中附加刑裏面,有一種只能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處罰,即驅逐出境。而法官在具體判處這樣處罰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中規定進行,同時對驅逐處境也是有具體方式要求的。那到底驅逐出境的方式有幾種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驅逐出境的方式有幾種
(一)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二)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二、驅逐出境何時開始執行
(一)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刑法實施犯罪行爲。除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以外,對其他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當然適用我國刑法。
(二)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於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並處驅逐出境。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在實際執行驅逐處境的刑罰時,具體驅逐出境的方式分爲了兩種,即獨立適用與附加適用。究竟是採取哪種方式,還需要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是怎樣的。而具體執行驅逐處境的時間,也是有明確規定,這方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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